创业就业扶持办法

2019-06-19 13:21:36 42

为进一步促进创业就业工作,激励大众创业,万众创新,推动众创空间发展,以创业带动就业,增强创业就业工作活力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  经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,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,一年内接纳孵化对象10家以上并运行一年以上,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补贴。该补贴用于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减免场地租金、提供创业指导培训等相关补贴。享受微型企业孵化园或众创空间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该补贴。

第二条  区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内,孵化新创办的企业成活率达到50%,成功运营1年以上,且每户直接带动1-5人就业的,按照1万元/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奖励补贴;每户直接带动6人以上就业的,按照2万元/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奖励补贴。

第三条  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区内企业、个体工商户,可分别提供不超过200万元、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和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扶持贷款,并享受财政贴息。

         第四条  按国家相关规定,高校毕业生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,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,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。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,可享受营业税等税费扣减政策,对达到标准的微型企业免征企业增值税(营业税)。

第五条  区内企业凡招用符合条件人员,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可享受9890—16485元/人/年的社会保险补贴。一般补贴不超过 3年,初次享受补贴时已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享受至退休。(补贴区间随着社平工资的变动而调整)

第六条 凡符合条件的我区户籍人员,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可享受5565—10130元/人/年的社会保险补贴。一般补贴不超过3年,初次享受补贴时已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享受至退休。(补贴区间随着社平工资的变动而调整)

第七条 凡符合条件的我区城市低保人员实现就业后,可享受3020—3525元/人/年的就业补贴。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。

第八条  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单位,可享受 2000—12600元/人/年的岗位补贴。一般补贴不超过3年,初次享受补贴时已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补贴至退休。

第九条 凡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重庆市登记失业率的区内企业,可享受340—1705元/人/年的稳定岗位补贴。补贴期限截止至2020年。(补贴区间随着社平工资的变动而调整)

第十条 凡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、单位和个人开展就业创业培训,可以享受100—3870元/人的就业创业培训补贴。

第十一条 凡符合条件的个人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,可以享受175—810元/人的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。

第十二条  凡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贫困毕业生,可以享受500元/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。

第十三条  凡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吸纳高校贫困毕业生,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可享受6000元/人的一次性岗位补助。

第十四条  我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,凡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或自主创业,可享受875—20125元/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。

第十五条  本办法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,并出台具体实施细则,抓好奖补政策的落实,严格审批程序,加强资金管理,区内同类补贴、补助、资助、奖励等政策不得重复申报。

第十六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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